淺聊校事會議

最近關於校事會議到底是不是校長的東廠的爭議,常在媒體上看到正反两說不同說法,校事會議的作用為何為什麼會被認為是東廠?以下先簡單介紹一下相關知識背景。

在高中以下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有時候不是檢舉信而是在臉書、脆等平台貼文後,學校才知悉)教師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學生時,學校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9條第四項,必須在2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調查,而是否受理的標準主要是依據解聘辦法第9條第一項,比如審查檢舉情形是否為教師法14、15、16、18等條之情形、有無重複提告、是不是匿名等情形,只有符合上開條文的情形時(詳細請看條文)才可以不受理。

這邊各位可以留心上面條文講到一個詞“學校”。

在學校決定受理後校事會議才會召開,那召開的目的為何?簡單講主要是要決定調查程序的繁、簡如果情節嚴重到涉及可能要對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時,就會採繁程序(13條1項2款),反之,即使真的有檢舉的情形,也不會懲處到上述解聘等程度時,就會採簡程序(13條1項1款)。

要特別說明的是,因為校事會議召開時還沒展開調查,實情晦暗不明,所以採繁程序或簡程序只能依照手上現有的資料來認定。不過,如果當初檢舉的情形比較輕微,但是隨著調查有出乎意料的嚴重情節被發現(小朋友或家長接受調查有時候會講出比檢舉內容更嚴重的情形),這時候解聘辦法還是容許(或者說是‘’要求‘’)把簡程序改成繁程序(13條2項)。

所以說,其實前階段校事會議出場功用是在決定要用繁程序或簡程序調查而已,對於事實認定(有、無、嚴重程度)沒有介入。不過因為解聘辦法並沒有規定學校(剛剛請各位留心的部分)到底是指誰?或什麼會議?是指校長嗎?還是學校的校長連同主管?還是要再加上家長代表教師代表行政代表?因此,有的校長乾脆把是否受理調查的決定也交由校事會議來決定。

在實務運作下校事會議多了一個任務:決定是否受理檢舉案。或許就是因為目前都是由校事會議扮演決定受理調查的角色,才會落得東廠的稱號吧。

那麼回過頭來看,如果把校事會議取消的話是不是就世界和平?可能還是會有問題,比如,之後要由誰來決定某個檢舉案件是否受理以及由誰選用繁程序或簡程序以調查呢?校長一人說了算嗎(那校長可能就會被稱為魏忠賢了)?還是說要另外設立其他會議來審查?那該會議組成代表該比例怎麼設定呢(比如教師代表幾名 家長代表幾名?要不要有律師或法律相關專業之人加入)?以目前校事會議組成成員為校長一位、行政、教師、家長之代表各一位、教育、法律、兒少專家一位,這樣的組成是否有比例失衡呢?

還是說,以後都不用先審查是否受理就直接就開啟調查程序呢?以及一律用繁程序調查呢?也就是說,誰要去扮那個黑臉對老師說‘’這件檢舉要受理”或者扮黑臉對家長說“這件檢舉不受理”?這些問題日後在兩項不同立場辯論時可能都會是交鋒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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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節前幾天保四的警察特考班學員們遞上賀卡,驚喜之餘才知道學員是因此上週才要求合照。

之前在研究所時期雖然也有帶過大學生課後輔導,不過因為非屬強制性質同學來或不來端看他們意願,所以與在保四上課要出考題、打成績、設計課程相差很多,或許就是投入較多才能體悟教師方方面面都要注意的辛苦。防免學生遭受體罰不當管教必然是教師與家長共同的目標,而如何避免好的教師無端遭濫訴受調查進而心灰意冷出走,也是社會與家長所關心期盼,兩者間如何平衡與體諒則有賴更多有識之士齊心致力集思廣益了。

#對老師濫訴的家長有之

#但親眼所見很挺老師的家長也是很多

#其實我只是想紀念收到教師節賀卡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