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幸受聘為南投縣校長事件審議會委員,
新年度新託付,
也是新的挑戰與責任。
#國民教育法第17條
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5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2條及第3條事件之調查、處理,應組成校長事件審議會,置委員7人至15人,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均由主管機關聘(派)兼之;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榮幸受聘為南投縣校長事件審議會委員,
新年度新託付,
也是新的挑戰與責任。
#國民教育法第17條
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5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2條及第3條事件之調查、處理,應組成校長事件審議會,置委員7人至15人,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均由主管機關聘(派)兼之;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