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後如果有人在你面前批評說:「某某名人吸毒案件,就是有關係才可以緩起訴」這類的話,那你就知道這個人對於司法實務其實頗外行的!
新聞上偶爾會看見名人涉及施用毒品的報導,通常是查獲時報導一波,之後地檢署偵查終結(或法院判決後)又報導一波。
這類院檢處置結果的新聞一出,最常觀察到的現象就是,無論司法單位怎麼處理,只要是名人的案件,幾乎都會被民眾懷疑偏袒,果真偏袒嗎?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被查獲後,會先區分三年內有無曾觀察勒戒情形,有的話,通常就會起訴(或聲請簡判)給法院判決;如果沒有,則會區分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緩起訴;一種是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緩起訴所附條件是要到醫院實施戒癮治療,所以檢察官在為緩起訴前,被告要先去醫院給醫生評估是否適合戒癮治療,同時,承辦檢察官也會考量被告的意願(畢竟戒癮治療費用是要被告自行負擔的)、施用毒品次數、有無其他刑事案件偵辦中等諸多因素。雖然有一些要件須要符合,但緩起訴仍是相當常見的做法。
以陳律過往檢察官經驗,無論是緩起訴抑或觀察勒戒,其實並沒有哪一種處置就比較優越。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囉。
